第三条

有效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