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免收或者减收其他费用。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免收或者减收的费用项目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