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土地、人事、社会保险、公安、物价、文化、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学校的建设,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校园秩序及周边安全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