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争上岗或者考察聘任。校长任职实行任期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