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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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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争上岗或者考察聘任。

校长任职实行任期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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