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迁移、关闭、拆除等措施排除妨害,或者将学校迁移。禁止在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开设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