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并为普通学校配置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