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举办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并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