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建设Article 1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并为普通学校配置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