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并为普通学校配置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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