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有效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