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和在千分之五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