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有效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