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