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