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