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三十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