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三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