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交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缓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