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发生停工事件,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工会及时调查处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于因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