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和职工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