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有企业有偿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企业解散,应从原企业不动产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前的职工工龄计提,一次性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账户。计提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