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一至二倍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