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发放足额工资。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责令其补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