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离、退休职工的规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不得拖欠和克扣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不得随意降低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及其他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