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