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承包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