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