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