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第十四条已修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二)执行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明确约定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的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采用固定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正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费用等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