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七)以降低建筑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八)要求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九)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自行编制造价成果文件,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者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

(十一)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交易;

(十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计取监理费;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