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卫生、药监、检验检疫、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创建文明市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