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