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