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国土、建设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