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限期检验,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