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