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