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的,不得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定期检验、监督抽测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收回已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