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分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检测数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定期检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

监督抽测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实施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