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单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一炉、窑、灶及小型项目的限期治理,按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