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经治理和整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限产、停业、关闭等措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