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没有取得总量指标的或没有经过总量置换的项目,不予批准。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