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没有取得总量指标的或没有经过总量置换的项目,不予批准。

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