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