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