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三)根据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