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