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