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有军队驻守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由驻军主管单位管理;没有军队驻守的军事设施,由主管该军事设施的师、旅(独立团)以上机关,委托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