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承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工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事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