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有效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调整,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