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调整,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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