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国防利益。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