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四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及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具体范围由军事设施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严禁在国防工程口部周围150米内,工事周围100米内开矿、采石、取土、修建永久性建筑和随意采伐林木。林木所有权属地方且确需间伐促进林木生长的,应有计划的间伐,并实行凭证采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