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军事设施,应抓紧修复;发现人为损害军事设施情况时,应及时查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乘机以任何形式和手段侵占或继续损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